四川省机械工业协会工程机械行业服务业分会
工程机械行业《三证一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机械行业市场,保证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服务质量、确认从业操作人员技能、识别工程机械身份,维护工程机械行业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机械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80号>总理令及行政法规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工程机械行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和维修配件销售单位,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各地(市)、州建筑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工程机械行业消费单位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建筑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工程机械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并持《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
第八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四)取得工程机械行业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 申领《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应当向各地(市)、州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各地(市)、州工程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专家评审是否发放《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申请手续。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式样由省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各地(市)、州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应将《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应当在行业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和维修配件销售单位应当向工程机械行消费单位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工程机械行业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和维修配件销售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工程机械行业;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工程机械行业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工程机械行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机械行业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企业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配件销售单位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工程机械行业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工程机械行业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机械行业管理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和维修配件销售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的,于5日内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各地(市)、州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
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注销《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通知警告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等级资质。
(一)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的;
(二)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22日 起施行。
关于《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草案)》
的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工程机械行业促进法》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2009<80号>总理令)之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管理工作,工程部工程机械行业管理司在原《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网点数量大,分布面广,目前一、二、三类维修企业基本达到30%。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服务网络是工程机械行业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工程机械行业高效运行的保障。工程机械行业维修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工程机械行业的技术状况和资源节约,也关系到维修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加强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管理十分重要,势在必行。
重新修订起草《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原《办法》颁布实施时间过长,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原《办法》是原农牧渔业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的,至今已经21年,虽经1997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但修改的条款极为有限。原《办法》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现在农机维修经营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管理的各项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和效果。二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要求。2004年颁布实施的《工程机械行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农机维修管理和农机维修行政许可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必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规范管理。
起草过程:2005年6月,农机管理司组织工程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工程部农机维修研究所和部分省农机管理部门的同志组成起草小组,在调研考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着手起草。起草时参考了交通部2005年6月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征求了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意见,通过互联网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在全省各地(市)、州已调研两年时间之久,召开了多次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30条,主要明确了下列内容:
(一)工程机械行业维修资格管理审批制度。根据《工程机械行业促进法》第24条的规定和国务院412号令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农机维修企业应具备有关工程机械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取得《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
(二)对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类。对维修业务分类分级管理,是市场的一贯做法,比较符合维修管理的实际,机动车也采取分类管理。《规定》中还明确了各等级的维修范围,相应的维修技术条件由工程机械标准确定。
(三)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日常管理制度。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应当依法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不得有销售、使用假劣工程机械行业维修配件等违法行为,并要填写维修记录,保证维修质量。
(四)监督检查制度。工程机械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名称的更改。将原《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改为《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一是因为“农村机械维修点”的提法容易误解为其所限定的范围在乡村,不包括在市、县所在地的农机维修点;二是为了与《工程机械行业促进法》规定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的提法相一致。
(二)关于质量保证期制度问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机械行业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企业应当免费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关于整车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的确定问题: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汽车为100天,摩托车为80天,其他机动车为60天。起草组对全省各地(市)、州维修点以及部分维修送修户进行了调查,70%左右维修点规定工程机械行业整机和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3个月,30%的维修点规定为6个月,业主普遍对3个月的保证期表示认可。专家组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根据工程机械行业的使用情况,确定为3个月比较适宜。其他的维修项目由于差别较大,无法规定统一的质量保证期,可以由维修点根据维修配件质量保证期等有关规定设定。
(三)关于继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问题。因为工程机械维修管理中的一些职责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的建议,商定可以试行。
工程机械行业《三证一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机械行业市场,保证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服务质量、确认从业操作人员技能、识别工程机械身份,维护工程机械行业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机械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2009<80号>总理令及行政法规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工程机械行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和维修配件销售单位,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各地(市)、州建筑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和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工程机械行业消费单位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建筑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工程机械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并持《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
第八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 取得一级工程机械行业技能等级证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及技能等级证的所有项目。
- 取得二级工程机械行业技能等级证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工程机械行业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及技能等级证的所有项目。
(四)取得工程机械行业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 申领《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应当向各地(市)、州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各地(市)、州工程机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专家评审是否发放《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申请手续。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式样由省工程机械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各地(市)、州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应将《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应当在行业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和维修配件销售单位应当向工程机械行消费单位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工程机械行业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和维修配件销售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工程机械行业;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工程机械行业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工程机械行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机械行业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企业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配件销售单位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工程机械行业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工程机械行业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工程机械行业管理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和维修配件销售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的,于5日内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各地(市)、州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
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注销《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通知警告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等级资质。
(一)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的;
(二)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关于《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管理规定(草案)》
的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工程机械行业促进法》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2009<80号>总理令)之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管理工作,工程部工程机械行业管理司在原《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重新起草了《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网点数量大,分布面广,目前一、二、三类维修企业基本达到30%。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服务网络是工程机械行业社会服务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工程机械行业高效运行的保障。工程机械行业维修质量问题不仅关系到工程机械行业的技术状况和资源节约,也关系到维修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人身安全。因此,加强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管理十分重要,势在必行。
重新修订起草《规定》的主要原因:一是原《办法》颁布实施时间过长,内容需要修改完善。原《办法》是原农牧渔业部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11月15日联合发布的,至今已经21年,虽经1997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但修改的条款极为有限。原《办法》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现在农机维修经营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管理的各项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和效果。二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要求。2004年颁布实施的《工程机械行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农机维修管理和农机维修行政许可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必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规范管理。
起草过程:2005年6月,农机管理司组织工程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工程部农机维修研究所和部分省农机管理部门的同志组成起草小组,在调研考察、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着手起草。起草时参考了交通部2005年6月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征求了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意见,通过互联网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在全省各地(市)、州已调研两年时间之久,召开了多次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6章30条,主要明确了下列内容:
(一)工程机械行业维修资格管理审批制度。根据《工程机械行业促进法》第24条的规定和国务院412号令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农机维修企业应具备有关工程机械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取得《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技能等级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
(二)对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类。对维修业务分类分级管理,是市场的一贯做法,比较符合维修管理的实际,机动车也采取分类管理。《规定》中还明确了各等级的维修范围,相应的维修技术条件由工程机械标准确定。
(三)工程机械行业维修日常管理制度。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应当依法从事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业务,不得有销售、使用假劣工程机械行业维修配件等违法行为,并要填写维修记录,保证维修质量。
(四)监督检查制度。工程机械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工程机械行业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名称的更改。将原《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改为《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管理规定》,一是因为“农村机械维修点”的提法容易误解为其所限定的范围在乡村,不包括在市、县所在地的农机维修点;二是为了与《工程机械行业促进法》规定的“工程机械行业维修”的提法相一致。
(二)关于质量保证期制度问题。《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工程机械行业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机械行业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企业应当免费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关于整车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的确定问题: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汽车为100天,摩托车为80天,其他机动车为60天。起草组对全省各地(市)、州维修点以及部分维修送修户进行了调查,70%左右维修点规定工程机械行业整机和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3个月,30%的维修点规定为6个月,业主普遍对3个月的保证期表示认可。专家组进行了认真讨论认为,根据工程机械行业的使用情况,确定为3个月比较适宜。其他的维修项目由于差别较大,无法规定统一的质量保证期,可以由维修点根据维修配件质量保证期等有关规定设定。
(三)关于继续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发问题。因为工程机械维修管理中的一些职责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部门的建议,商定可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