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行业操作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行业管理,确保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2009<80号>总理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协会负责全省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机械行业培训面向社会。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或工程机械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举办技能培训。
第四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人员需提供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工程机械行业操作证考试。
第二章 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职能部门许可资质,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取得省协会授权、委托方可成为(四川省工程机械行业技能培训中心)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 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国家教学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 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 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工程机械行业管理专业资质方可上岗;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工程机械行业及相关专业以上学历,经省协会管理学士专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工程机械行业操作证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3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协会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组织管理制度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协会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省协会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3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合格的,省协会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协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协会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包括:
(一)初学操作培训;
(二)增驾工程机械行业培训;
(三)与操作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的其他培训。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 工程机械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协会核发的工程机械行业技能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协会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工程机械行业操作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 教练车应当按工程机械行业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保障学员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协会应当对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协会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协会予以注销,并收回《四川省工程机械行业技能培训中心》授权文件: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省协会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协会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聘用未经省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或取消授权文件。 第二十六条 省协会工作人员在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协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现有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试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四川省工程机械行业技能培训中心》授权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22日起试行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行业管理,确保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2009<80号>总理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协会负责全省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机械行业培训面向社会。工程机械行业主管部门或工程机械技能培训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举办技能培训。
第四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人员需提供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培训记录,方可参加工程机械行业操作证考试。
第二章 培训机构条件
第五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职能部门许可资质,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取得省协会授权、委托方可成为(四川省工程机械行业技能培训中心)从事相关培训活动。
第六条 教学场所
(一)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国家教学有关标准;
(二)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三)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第七条 教学设备
(一)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配套比例不低于1:2;
(二)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三)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第八条 教学人员
(一)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工程机械行业管理专业资质方可上岗;
(二)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工程机械行业及相关专业以上学历,经省协会管理学士专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三)教练员应当持有工程机械行业操作证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3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协会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第九条 组织管理制度
- 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 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许可程序 第十条 申请《四川省工程机械行业技能培训中心》,应当向省协会提交申请表,并附具以下材料:
(二)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三)教学设备清单;
(四)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五)组织管理制度;
(六)生源预测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省协会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省协会应当在10日内完成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的,应当指派3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审合格的,省协会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的,省协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协会申请变更登记。第四章培训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包括:
(一)初学操作培训;
(二)增驾工程机械行业培训;
(三)与操作工程机械行业相关的其他培训。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第十六条 工程机械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省协会核发的工程机械行业技能教学大纲,按照许可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协会考核合格的教学人员。
第十八条 申请参加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员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工程机械行业操作证管理的有关规定,交验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初考或增考。
第二十条 教练车应当按工程机械行业登记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保障学员安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情况表》,报省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协会应当对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协会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协会予以注销,并收回《四川省工程机械行业技能培训中心》授权文件:
- 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在省协会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三)申请终止的;
(四)连续两年未按时报送《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省协会应当及时公告批准、变更和注销的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协会按以下规定处罚:
-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并报送国家行政职能部门进行处罚;
(三)聘用未经省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或取消授权文件。 第二十六条 省协会工作人员在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由省协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现有工程机械行业操作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试行之日起一年内取得《四川省工程机械行业技能培训中心》授权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22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