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工程机械需要停驶或停驶后恢复行驶的,应当填写《工程机械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停驶的,交回工程机械号牌和工程机械作业证。
工程机械停驶,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收回工程机械号牌和作业证。工程机械复驶,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给工程机械号牌和工程机械作业证。
第二十七条 工程机械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工程机械登记证书,填写《补领、换领工程机械牌证申请表》,提交工程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对申请换领工程机械登记证书的,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换发,收回原工程机械登记证书。对申请补领工程机械登记证书的,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确认工程机械,并重新核发工程机械登记证书。补发工程机械登记证书期间应当停止办理该工程机械的各项登记。
第二十八条 工程机械号牌、工程机械作业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工程机械号牌、作业证,填写《补领、换领工程机械牌证申请表》,并提交工程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补发、换发工程机械作业证。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工程机械登记编号不变。
办理补发工程机械号牌期间应当给工程机械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工程机械号牌或者工程机械作业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作业证。
第二十九条 未注册登记的工程机械需要驶出本行政辖区的,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到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申请工程机械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工程机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程机械来历证明;
(三)工程机械整机出厂合格证明;
(四)工程机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工程机械临时行驶号牌。
第三十条 工程机械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更正。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工程机械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作业证。需要改变工程机械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作业证,确定新的工程机械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作业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工程机械被盗抢,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向登记地工程机械监理机构申请封存工程机械行业档案。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记录被盗抢信息,封存档案,停止办理该工程机械的各项登记。被盗抢工程机械发还后,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申请解除封存,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受理申请,恢复办理该工程机械的各项登记。
工程机械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或者机身颜色被改变的,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 工程机械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工程机械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作业证、工程机械行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工程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工程机械,对涉及工程机械的道路交通、工程机械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工程机械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在工程机械作业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工程机械检验合格标志。
工程机械涉及道路交通、工程机械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工程机械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三条 工程机械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提交作业证、工程机械行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对涉及工程机械的道路交通、工程机械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工程机械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工程机械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工程机械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工程机械作业证上签注检验记录,核发工程机械检验合格标志。
工程机械行业涉及道路交通、工程机械行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工程机械行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四条 工程机械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工程机械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工程机械登记证书的除外。代理人申请工程机械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工程机械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工程机械行业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与号码、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工程机械号牌、临时行驶号牌、工程机械作业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机械号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机械作业证证件》执行。工程机械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工业部制定。工程机械登记证书由工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程机械类型是指:
1.大中型工程机械;
2.小型方向盘式工程机械;
3.手扶式工程机械。
(二)工程机械所有人是指拥有工程机械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三)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的,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四)住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个人的住所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
(五)住所地址是指:
1.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2.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六)工程机械获得方式是指: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等。
(七)工程机械来历证明是指:
1.在国内购买的工程机械,其来历证明是工程机械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是销售商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在国外购买的工程机械,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
2.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工程机械,其来历证明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工程机械,其来历证明是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4.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工程机械,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和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
5.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且已向原工程机械所有人理赔完毕的工程机械,其来历证明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证明书》;
6.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挂车的来历证明,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7.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